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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身账户”藏收入 抽丝剥茧揭迷雾
——揭秘青岛新青大食品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 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发布时间: 2025-09-26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青岛新青大食品有限公司隐匿销售收入偷税、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青岛新青大食品有限公司在货物已售的情况下,通过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隐匿销售收入的同时骗取留抵退税64.11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其依法追回留抵退税款、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7.93万元。

不起眼的通讯录,揭开真假办公室背后的“秘密”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举报,称青岛新青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青大公司)隐匿大量收入,并且都流入了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孩子的账户,具有偷逃税款、骗取留抵退税嫌疑。收到举报线索后,检查人员立即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其申报年销售收入与举报信所述的经营规模大相径庭,于是制订了检查计划,并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在现场,检查人员被财务人员带领到一间异常“整洁”的财务办公室,室内除摆放整齐的账簿外整个房间空无一物,检查人员敏锐察觉到一定还存在真实的财务办公室,遂调转思路,直奔前台办公电脑,果然通过搜索找到企业通讯录,其中赫然标注着财务及销售部门的办公地点。检查人员分头前往取证,最终获取了大量原始数据及资料。通过分析,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儿子的账户中竟然有车间工人的多笔千余元的转账记录,车间工人给老板儿子发工资?这背后又有什么隐情?

检查人员根据这一情况检查了该车间工人的账户,发现该账户资金流动十分频繁,结合银行、企业提供的下游经销商信息和经销商关联自然人名单,匹配筛选后发现该账户收款主要来自新青大公司位于全国各地的下游经销商的个人账户,且转款操作时间较为集中。至此,该企业利用职工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初步显露。

外调遇“拦路虎”,经销商口供成关键突破

检查人员对新青大公司相关物流公司开展协查,获取到发货方为该公司的物流单据及发货信息,结合已掌握的资金账户情况,检查人员开始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企业相关人员在接受询问中闪烁其词,笔录存在诸多矛盾。车间工人承认银行卡是按照公司财务要求办理,其余均不知情。销售人员表示从未让经销商打款至个人账户,所有货款均通过对公账户。财务人员则表示账户不由自己掌握,从未控制过银行卡。法定代表人则一直坚持个人银行卡收到的资金不是货款,与企业经营并不相关。问及关键问题,被询问人员像提前排练好一样含糊其辞、编造事实,二十余次询问无果让检查陷入僵局。

检查人员结合前期获取的资料,分析出新青大公司隐匿的收入主要集中在几个大型经销商,经过研判后检查人员兵分两路,前后三次赶赴外省进行外调,调取经销商的收货单据及购买清单,在此期间遭到了该企业及外地经销商的多次阻拦。

经过多次的询问,在检查人员摆事实讲道理的据理力争下,面对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言,最终经销商承认订货后将货款打入新青大公司提供的职工个人账户这一事实,该案件成功取得了关键证据。

以理服人、以法为剑,法律制裁终难逃

取证难题得以解除,检查人员拨云见日,在充分研判税收数据、物流单据、银行流水、经销商外调收货信息等证据后,企业隐匿收入偷税、骗取留抵退税的真相浮出水面。检查人员开展说理式执法,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引导其积极纠正错误,争取挽回税款损失。企业法定代表人表示,其对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骗取留抵退税抱有侥幸心理,愿意积极配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新青大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回留抵退税款、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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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青岛新青大食品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 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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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青岛新青大食品有限公司隐匿销售收入偷税、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青岛新青大食品有限公司在货物已售的情况下,通过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隐匿销售收入的同时骗取留抵退税64.11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其依法追回留抵退税款、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7.93万元。

不起眼的通讯录,揭开真假办公室背后的“秘密”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举报,称青岛新青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青大公司)隐匿大量收入,并且都流入了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孩子的账户,具有偷逃税款、骗取留抵退税嫌疑。收到举报线索后,检查人员立即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其申报年销售收入与举报信所述的经营规模大相径庭,于是制订了检查计划,并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在现场,检查人员被财务人员带领到一间异常“整洁”的财务办公室,室内除摆放整齐的账簿外整个房间空无一物,检查人员敏锐察觉到一定还存在真实的财务办公室,遂调转思路,直奔前台办公电脑,果然通过搜索找到企业通讯录,其中赫然标注着财务及销售部门的办公地点。检查人员分头前往取证,最终获取了大量原始数据及资料。通过分析,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儿子的账户中竟然有车间工人的多笔千余元的转账记录,车间工人给老板儿子发工资?这背后又有什么隐情?

检查人员根据这一情况检查了该车间工人的账户,发现该账户资金流动十分频繁,结合银行、企业提供的下游经销商信息和经销商关联自然人名单,匹配筛选后发现该账户收款主要来自新青大公司位于全国各地的下游经销商的个人账户,且转款操作时间较为集中。至此,该企业利用职工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初步显露。

外调遇“拦路虎”,经销商口供成关键突破

检查人员对新青大公司相关物流公司开展协查,获取到发货方为该公司的物流单据及发货信息,结合已掌握的资金账户情况,检查人员开始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企业相关人员在接受询问中闪烁其词,笔录存在诸多矛盾。车间工人承认银行卡是按照公司财务要求办理,其余均不知情。销售人员表示从未让经销商打款至个人账户,所有货款均通过对公账户。财务人员则表示账户不由自己掌握,从未控制过银行卡。法定代表人则一直坚持个人银行卡收到的资金不是货款,与企业经营并不相关。问及关键问题,被询问人员像提前排练好一样含糊其辞、编造事实,二十余次询问无果让检查陷入僵局。

检查人员结合前期获取的资料,分析出新青大公司隐匿的收入主要集中在几个大型经销商,经过研判后检查人员兵分两路,前后三次赶赴外省进行外调,调取经销商的收货单据及购买清单,在此期间遭到了该企业及外地经销商的多次阻拦。

经过多次的询问,在检查人员摆事实讲道理的据理力争下,面对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言,最终经销商承认订货后将货款打入新青大公司提供的职工个人账户这一事实,该案件成功取得了关键证据。

以理服人、以法为剑,法律制裁终难逃

取证难题得以解除,检查人员拨云见日,在充分研判税收数据、物流单据、银行流水、经销商外调收货信息等证据后,企业隐匿收入偷税、骗取留抵退税的真相浮出水面。检查人员开展说理式执法,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引导其积极纠正错误,争取挽回税款损失。企业法定代表人表示,其对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骗取留抵退税抱有侥幸心理,愿意积极配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新青大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回留抵退税款、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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